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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教育部102年5月10日臺教人(二)字第1020065863號函及105年4月26日臺教人(二)字第1050024567號函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不得兼任研究助理部分,自即日起停止適用,請查照。

類別:人事室 張貼者:人事主任

張貼日期: 2024-12-16 09:11:19 點閱: 376 (266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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