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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因應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」(以下簡稱赴港澳注意事項)第3點、第4點,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、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,請查照。

類別:人事室 張貼者:人事主任

張貼日期: 2025-10-02 14:50:51 點閱: 316 (847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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